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
新华社北京12月7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条例》修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巩固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成果,进一步强化对党的工作机关的政治要求,规范党的工作机关的设立和运行,推动党的工作机关提高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要加强对《条例》实施的组织领导,抓好宣传解读和督促检查,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党的各级工作机关要深入贯彻执行《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坚持政治机关定位,发挥执行机关作用,当好党委参谋助手,切实履行实施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事业各项职责。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条例》全文如下。
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
(2016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7年3月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5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修订 2025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党的工作机关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工作机关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政治机关定位,发挥执行机关作用,当好党委参谋助手,切实履行实施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事业各项职责。
第三条 党的工作机关必须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遵循下列原则开展工作: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
(四)坚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确保党的各项工作协调一致、协同推进;
(五)坚持依照党章党规履行职责,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党的工作机关。
党委设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工作机关或者由党的工作机关管理的机关,设在行政机关等或者由其整体承担职责的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党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产生和运行,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执行。
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 党中央以及地方党委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机关,主要包括办公厅(室)、职能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关,负责主管或者办理党的相关工作。
党的工作机关的设立,应当适应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需要,遵循优化协同高效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
根据工作需要,党的工作机关可以采用合并设立、合署办公等方式,同职能相近、联系紧密的其他部门统筹设置。统筹设置的仍由党委主管。
第六条 党中央工作机关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由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按照程序报党中央审批决定。
地方党委工作机关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按照规定程序由本级党委讨论决定后,报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重大事项由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本级党委审批。
第七条 党的工作机关的领导机构是部(厅、委、室)务会,一般由正职、副职、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或者纪检监察工委书记及其他成员组成。
党的工作机关的领导职数,根据工作需要和从严控制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党的工作机关正职由上级机构领导成员兼任的,可以设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
党的工作机关不设正职领导助理、秘书长。党中央职能部门确有必要设置的,应当报党中央批准。
第八条 党的工作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原则设置必要的内设机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九条 党的工作机关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配备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职责明确、权责一致,其职责一般依据党章党规确定,具体职责一般由有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予以明确。
应当由党委履行的职责,党委不得将其授予工作机关。
第十一条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
(二)贯彻落实上级和本级党委以及上级党的工作机关部署安排,研究部署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三)当好党委参谋助手,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为党委决策提供服务;
(四)按照规定和权限制发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五)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工作和群团工作;
(六)承办党委和上级党的工作机关交办的有关事项。
党的工作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实行归口领导或者归口管理。
第十二条 党委办公厅(室)是党委的综合部门,负责推动党委决策部署的落实,按照党委要求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工作,承担党委运行保障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 党委职能部门是负责党委某一方面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行使相对独立的管理职能,协调指导本系统、本领域工作。
第十四条 党委办事机构是协助党委办理某一方面重要事务的机构,一般是指党委为加强跨领域、跨部门重要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而设立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决策)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履行特定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党委派出机关是党委为加强对特定领域、行业、系统领导而派出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代表党委领导该领域、行业、系统的工作。
第十六条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紧扣职责任务加强机关党建和内部管理,不断提高政治能力和业务能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第四章 决策与执行
第十七条 党的工作机关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本机关重大事项,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通过召开部(厅、委、室)务会会议等形式讨论决定下列重大事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二)贯彻落实上级和本级党委以及上级党的工作机关的有关决定、指示和工作部署;
(三)研究讨论贯彻执行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相关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四)讨论决定本机关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五)审议向党委和上级党的工作机关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部署本机关党的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党的工作机关领导班子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规依法决策。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专业评估、合规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按照规定开展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
属于重大决策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请示报告。
第二十条 部(厅、委、室)务会会议由党的工作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召集并主持,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主要负责同志因故无法召集或者出现空缺时,可以委托其他负责同志或者由党委指定的负责同志召集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对决定事项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以党的工作机关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第二十二条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领导班子决策落实。
第二十三条 党的工作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部长(主任、书记)办公会议,组织推进部(厅、委、室)务会会议决策事项的落实和研究讨论专项工作。部长(主任、书记)办公会议由部长(主任、书记)或者委托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有关成员和有关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等参加。部长(主任、书记)办公会议不得代替部(厅、委、室)务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二十四条 党的工作机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带头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党的创新理论武装,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为基层减负各项要求,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党的工作机关领导班子应当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决维护党的纪律,推动形成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五章 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五条 党的工作机关接受党委的全面监督,每年至少向党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遇有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以及党委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对党的工作机关作出的不适当决定,本级党委有权撤销或者变更。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巡视巡察,纪委监委及其派驻机构、派出机构等的监督,并抓好监督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二十六条 党的工作机关领导班子应当带头落实党的自我革命要求,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等各类监督。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述责述廉,接受组织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党委应当定期对所属工作机关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具体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八条 党的工作机关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根据其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科学编制党的工作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按照程序经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并报本级党委审批后,以党委办公厅(室)文件形式印发。
第三十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内法规制度汇编
一、党章
中国共产党章程(2022年修改); 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改); 中国共产党章程(2012年修改); 中国共产党章程(2007年修改); 中国共产党章程(2002年修改); 中国共产党章程(1997年修改); 中国共产党章程(1992年10月18日十四大通过); 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1987年修改); 中国共产党章程(1982年9月6日十二大通过)。
二、准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信访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四、规则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
六、办法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节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中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工作汇报暂行办法》、《中央纪委监察部向派驻机构通报情况暂行办法》的通知; 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试行);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业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干部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 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 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 七、细则
八、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和明确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等工作程序的通知; 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2023-2027年);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 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 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 2019-2023年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 中共中央纪委 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没收追缴违纪违法款物管理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兼职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摘录);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人事部、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 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宣传部、监察部关于严禁和严查冒充中央国家机关或中央新闻单位人员骗钱的通知; 关于中共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的意见; 中纪委、中央统战部、监察部关于向民主党派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邀请民主党派参加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关于在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意见;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 2009—2013年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工作的意见; 关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意见; 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通知; 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 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 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 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 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 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 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 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法规备案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审计署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基层信访举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 监察部办公厅关于查办案件中需查询或者冻结被调查对象存款时应以监察机关名义使用监察文书的通知; 中央纪委办公厅 监察部办公厅关于禁止对普通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 最高人民检察院 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加强协作的通知; 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中央、中央纪委决定或批准的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执行程序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一)》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中办、国办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2004年制)的通知;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党的建设“三级联创”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新闻报道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等四个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文件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二)》的通知; 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和大学生党支部建设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 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农村开展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公务员登记中干部档案相关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和《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修订式样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 中共中央关于巩固和壮大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的意见。 九、解释答复
